政府市場在韓國的經濟中占有較大比例。1994年,政府市場占國民生產總值的40%。它主要包括:中央、地方機關團體和其他政府組織(包括韓國一些大的國有企業)的經濟活動以及政府投資的項目。與世界許多發展中國家一樣,韓國一直實行公共市場集中采購制度.
具體為,由專門的政府負責公共部門所需物資的計劃審批、合同的制定、價格的確定、簽訂合同以及貨物的供應。1994年,韓政府采購總額達18.9萬億韓圓,其中政府機關采購占19.9%,地方自治團體采購占40.7%,政府投資的其它部門采購占39.4%。按照韓國《國家合同法》規定,金額超過5千萬韓圓的政府采購合同應由中央政府專設采購部門“采購供應廳”(調達廳)執行。1995年,通過這個中央部門集中進行的公共采購總額為4.4億萬韓圓。
一、政府采購制度規定
韓國的政府采購規定,合同金額在2000萬韓圓以上時,要使用競爭的程序授予合同,具體說,政府采購合同的簽約方式被規定為以下四種:
1、公開競爭合同,即通過公開招標授予政府物資、勞務和工程采購合同;
2、有限競爭合同,指通過有限競爭招標授予采購合同。即在一定的范圍內發出招標通告,進行投標人資格預審限定投標人數量,經過投標、評標,選出合格中標人并授予合同;
3、指名競爭合同,即對于有特殊規格、技術要求的采購,特邀數個企業參于投標;
4、隨意合同,指當采購金額在2000萬韓圓以下,或有采購內容機密等其它特別情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可用直接洽談的方式簽約。
韓國采購供應廳的工作業務范圍很廣,該廳不僅負責招標采購的組織過程,同時承擔簽訂合同前后的各項工作,包括:品質的檢驗、運輸、倉儲、供貨的監督和追查。此外供應廳還負責采購物資的價格以及規格、標準的確定。另外,韓國政府認為,合同中規格和標準的制定不但涉及采購品的質量和技術性能,同時也關系國內標準化的準行問題。因此,該機構下設一直接由廳長管轄“規格制定委員”,聘請專家、顧問組織、進行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中規格的設計和監督。
二、有關政府采購的立法
韓國的政府采購法有基本法規也有實施細則,各項規章十分詳盡,法規對于招標采購前后的每一過程都有一個專門的條文或文件,集合走來有幾十種。直接規定招標程序方面的條文羅列如下:
1、《供貨商或制造商的登記程序與資格的規定》。韓國實行參與招標的供應商或制造商的登記制度,由企業自愿申請,國家定期審查,合格的供應商或制造商錄入供應在的企業名單。政府招標采購時,名單內的供應商可參加投標,不必再進行資格審查。
2、《標底制定的程序與方法》用以保證標底制定得科學、合理,使招標達到預期的效果。
3、《投標商資格條列》,主要用于在國際招標時對外國投標人的審查,其中規定了資格審查的標準和程序,因而保證了國際招標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4、《國內外采購條款》,規定采購應有的形式,招標的程序等。
5、《投標文件、標單標準格式》,根據國際招標與國內招標的不同,招標項目的不同,設計制定出13種招標文件格式,作為招標采購法細則的一部分。
三、集中招標采購的效果
韓國近40年來推進集中招標采購的結果表明,國家除了經濟上取得了巨大的收益,財政支出方面獲得可觀的節省以外,更重要的是在行政管理領域取得了不可估量的業績,可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通過招標管理使行政采購作業標準化、專業化,帶動了相關部門工作效率的極大提高。
2、實現了組織機構的集中,方便統一管理;各部門的采購制度趨向完整一致。
3、由于部門集中、管理集中,管理人員和招標采購操作人員分工更細,突出了工作人員的專長,同時考核了其能力,為科學化人事管理定下了基礎。
4、加強了各部門之間的聯系。每一個招標采購還節有相印的法規細則和工作程序,在改善部門工作方法的同時也推動了其它部門工作效率的提高。
韓國對外經濟政策一貫采取獎出限人的方針,在政府采購的問題上更是堅持以國內采購為主的態度,因此,在政府采購中,只要國內有同類產品生產或建設,且符合用戶的要求時,一般不可以進口。所以,通過國際招標程序完成的采購僅占全部政府采購的一少部分。1995年,政府采購中的進口比例只為15.9%,說明韓國政府采購市場開放的程度較小。1997年, 韓國加入了世貿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按照透明、公開的原則,它將修改本國有關政府采購的法令規定,逐步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對于金額超過1億韓圓(約13萬特別提款權)的物資采購、50億韓圓(約500萬特提權)以上的工程采購,向國際公開招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