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9日清華附中在建體育館發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傷。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和創分公司清華附中項目商務經理楊某等15人因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訴。昨天,該案在海淀法院開庭,一名被告人表示不認罪,其他被告人都認可檢方指控。其中一名被告人的代理律師由于堅持做無罪辯護,還被被告人當庭辭退。
公訴機關指控,去年6月,楊某以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名義,通過招投標方式獲得清華大學附屬中學體育館及宿舍樓建筑工程,后又與建工一建公司簽訂內部經濟責任承包合同,成為該工程實際控制人。該工程由建工一建和創分公司組織施工。楊某是商務經理,被告人王某、曹某等人為相關負責人,荊某是施工人員。同年6月,清華大學基建規劃處委托北京華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監理單位,被告人郝某是總監理工程師,其他幾名被告人分別是工程的執行總監、監理工程師或安全員。當年10月,楊某與安陽誠成建設勞務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被告人張某違規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并將分包合同內容擴大。張某、趙某、李某等被告人要么是施工隊長、要么是鋼筋工長等具體施工人員。
去年12月28日17時許,李某向領導請示并獲得同意后,指示塔吊信號工陸續往基坑內基礎底板上層鋼筋網上吊裝21捆鋼筋,次日7時許又吊裝3捆鋼筋。上述吊裝鋼筋未按照施工方案規定逐根散開碼放。至8時許,筏板基礎鋼筋體系失穩整體發生坍塌,將在筏板基礎鋼筋體系內作業的多名工人擠壓在上下層鋼筋網之間,導致10人死亡、4人受傷。
事發后,經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認定,事故原因為三方面:一是施工違反“鋼筋施工方案”規定,現場堆料過多,且局部堆料過于集中致使基礎底板鋼筋整體坍塌;二是未按照“鋼筋施工方案”規定制作與布置馬鐙,降低了馬鐙的承載力;三是馬鐙及馬鐙間無有效的支撐,不能承擔過多的堆料載荷。
檢方認為,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15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在3年以上7年以下進行量刑。公訴人還表示,本案10名死者家屬均已與一建公司簽訂賠償協議,不再主張任何權利。
除了荊某之外,其他被告人均認可檢方指控。
1986年出生的荊某提出,其對工程沒有監督檢查的行為。“我在工地就是打雜,主要跟老師傅學習。”荊某進一步解釋說,自己實際上是實習生,做一些工程部內部資料整理和跑腿的事。
“編寫鋼筋方案是不是打雜?”法官問道。
“不是。”荊某說,之所以編寫鋼筋方案,是領導讓自己這么干的,寫完之后就交給了領導,領導還要修改,最后如何確定方案,自己并不知情,也從沒干過檢方指控的監督檢查工作。
雖然大部分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師都對罪名不持異議,但是律師們不約而同地提出“委托人不是主要責任人”的觀點。
楊某的律師認為,即便楊某是工程控制人,但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跟他沒有關系,且事發后,楊某積極參與搶救,盡最大的努力做好善后工作,應減輕處罰。
張某的律師則提出,本起事故為多因一果,總承包人提供鋼筋方案有誤,監理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沒有提出過任何異議,總承包人對現場擺放鋼筋的地方也不處理。“公訴機關應當區分各個責任人對結果作用多大來區分責任。”律師認為,張某應負次要責任。
王某的律師比較“特立獨行”,要做無罪辯護。“我認為我有罪。”王某表示反對。鑒于律師和委托人對認罪觀點有沖突,法官宣布休庭,讓王某考慮清楚。
再次開庭后,王某仍認為自己有罪,希望律師做罪輕辯護。但律師斬釘截鐵地說:“我無法辯護。”王某當庭表示辭退該律師。
該案將擇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