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全區公共體育場館設施功能,進一步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體育健身需求,內蒙古制定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公共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本《辦法》自2016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華網內蒙古頻道了解到,內蒙古要求由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共體育場館設施應當免費、低收費向社會開放。每周開放時間不少于35小時,全年開放時間不少于330天。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學校寒暑假期間等,每天開放時間不少于8小時。體育場館所屬戶外公共區域及戶外健身器材應全年免費開放,每天開放時間不少于12小時。在全民健身日全部免費向社會開放。公共體育場館因維修、保養、安全、訓練、賽事、天氣等原因,不能向社會開放或需調整開放時間,應提前7天(特殊天氣原因除外)向社會公告。
同時,內蒙古鼓勵機關、事業單位興建的公共體育場館設施免費、低收費向社會開放;學校體育場館課余時間應當向學生開放,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向社會開放;政府投資興建交由學校管理的公共體育場館設施,在保證教學需要和教學秩序的前提下,原則上參照前述要求向社會開放。
《辦法》指出,“公共體育場館設施”包括由政府投資興建的體育場、體育館及附屬設施,機關、事業單位興建的體育場、體育館及附屬設施,各級公立學校所屬的體育場、體育館及附屬設施。“低收費”是指經營者本著公益性原則在提供體育場館及附屬設施時收取不高于市場價格的補償費用,并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實行價格優惠。
《辦法》規定,體育行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公共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公布當地公共體育健身設施名錄和開放時間;價格主管部門參照市場標準,核定公共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部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強檢查、監管,規范收費行為。公共體育場館租賃、使用費標準應當納入《內蒙古自治區定價目錄》,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公共體育場館設施開放單位應當向社會公示免費辦法。實行低收費的,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費標準,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辦法》要求,各級財政應設立公共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補助資金,支持和鼓勵本地區各類公共體育場館向社會免費、低收費開放。盟市、旗縣(市、區)不得因中央和自治區予以補助,而減少其自身投入,或不承擔應承擔的補助比例。補助資金用于公共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開展基本公共體育服務項目所需支出,包括體育場館日常維護、能源費用、公益性體育活動舉辦、設施設備更新、運營環境改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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