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與國家體育總局今日在京聯合發布國家首個《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用地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指標》)。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長鄭凌志表示,公共體育場館是指公眾開展體育競賽、訓練和健身娛樂等體育活動的公益性體育場館,包括體育場、體育館和游泳館。新建公共體育場館,用地規模應控制在《指標》規定范圍內。改建、擴建公共體育場館項目可參照執行。
鄭凌志說,《指標》明確了城市公共體育場館建設的土地使用標準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實施全民健身計劃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和重要內容,是國家的重要發展戰略。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要求:廣泛開展全民健身運動,加快推進體育強國建設。《指標》的制定出臺,是貫徹落實好十九大精神的客觀需要,對于補齊城市體育設施建設短板,提升我國競技體育水平和推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做好相應用地服務和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他表示,《指標》進一步完善了體育領域的土地使用標準體系。2005年發布實施的《城市社區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指標》,對群眾基礎健身設施建設明確了相應用地規模標準。而2014年公布的《第六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數據公報》(以下簡稱“六普”)顯示,城市公共體育場、體育館、游泳館的建設用地標準尚屬空白且需求迫切,亟須制定。《指標》與《城市社區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指標》相互銜接,相互補充完善,將為形成國家層面較為完整的體育領域用地標準體系奠定基礎。
《指標》要求,城市公共體育場館建設應當嚴格按照《指標》進行測算、設計和施工。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對照《指標》核定用地規模,對規模核定情況進行說明。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中,明確規定或約定《指標》的相關內容。《指標》實施后,其他各類標準、指標和考核要求中,凡相關內容不符合《指標》要求的,不得作為辦理土地審批、供應和用地的依據。對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指標》的,應按有關規定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
《指標》體現了十九大關于綠色發展和資源共享的總要求,明確提出城市公共體育場館建設要兼顧滿足公眾體育和健身休閑需求、開放公共綠化空間、促進場館地上地下空間復合利用;要壓縮地面停車場用地,除保證賽事需要外,各類社會車輛停放應當以利用地下空間為主,對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社會公共停車場的,鼓勵探索相應支持政策。
《指標》強調,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管,將《指標》作為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用地審批、供應、土地利用評價考核和供后監管的重要依據和制度規范,督促、指導用地者和勘察設計單位落實《指標》。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和實施更加節約集約的地方性控制標準。要加大《指標》的宣傳力度,為在全社會樹立節約集約用地意識,形成用標準管地、用地、節地的地的依據。對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指標》的,應按有關規定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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